法律刑法

设置的罪行:功能,类型

不同系统 的刑法 问题 量刑 一些犯下的罪行和处罚上限问题以不同的方式解决。 一个在许多国家的刑法认可的选项,是一家集罪行,包括量刑的特殊原则。

一个类似的系统使用了很长时间,因为天 罗马法。 在那些日子里,有这样的事,作为«无明文不重大absorbet poenam minorem»,意味着更少的吸收更多的惩罚。 也就是说,提供了一些承诺仅适用于最严重的人惩罚犯罪的罪行的总和。 很多犯罪学家曾多次指出,这种制度的不完善,假设由“七祸 - 一个答案,” - 的原则做出的判决是无效的。 一些犯罪行为犯罪者是绝对漠不关心数量,特别是淡泊的罪行,造成伤害最小。 许多人认为,事实上,刑事杀手谁犯暴力甚至盗窃,是不负责的最后命名的步骤。

因此,犯罪的总体 - 由一个人更均匀,相同的,以及不同的罪行,同时或顺序。 这意味着该人以前没有惩罚任何人。 所有的罪行可以胜任或几个单独的物品,或物品的不同部分,或刑法的一个部分。

随着法律概念本身,对各类犯罪累积的一个部门。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新办法总体的概念区分它的两个以下版本。 他们的第一个 - 一组犯罪的,符合刑法的单篇文章; 第二个 - 罪归类在几篇文章(文章的一部分)。

在刑法和目前的判例理论有两个亚种罪行的骨料:理想与现实。 理想的组合,以在其中在动作(或不采取行动)的佣金一个实体中进行两个或多个分开的情况下说犯罪的元件。 例如:对一个面杀人,并且其中所述伤口由疏忽第二受害者。 犯罪的理想设定的关键要素同时携带它们。

关于实际总说,如果每个独立的罪行是最后的,或者如果有一种犯罪预备考虑到他人的佣金,更严重的罪行。 当骨料真实的人既可以是一个表演者和犯罪的共犯,教唆犯或组织者。 例如:一个公民殴打他人偷一部手机,和一点点的逮捕期间后来一度抗拒警方危及生命和健康的暴力行为。 这些行动都共同地归类两篇文章:№161,第1部分和№318,H 2 ...

随着一组考虑的另一个犯罪类型中,有一些相似的概念说 - 继续犯罪。 它是一系列犯罪性质的均匀一致行动,旨在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 继续犯罪往往是混淆了理想的全部,但他们在主要特征的差异 - 犯行为的时间。 如果理想的聚集,前面已经提到,罪行同时承诺,继续犯罪可以在很长的时间来进行。 例如:该人已决定在家里组装自己的电视机。 由于工作场所是电视设备厂的公民,他花了一些时间提交由雇主所需的部件被盗。 一继续犯罪的开始 - 它是第一个偷窃的事实,通过类比,犯罪到底是从工厂最近的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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