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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主
现代民主是从古老的民主显著不同。 然而,这个概念的“民主”,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解释。 如今,越来越多的时候使用这样的术语为“直接民主”。 从广义上说, 这个定义 意味着在公民的参与决定重大公共问题的发展权。 它实现了人气投票的形式,这种权利。 直接民主既是其自身的主动性,强制性宪法规定的后果,那就是不依赖于政府或议会的意志。
上述定义表达了国家法律的第一个强制性标准。 因此,直接民主并不相对于个人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活动解决了关键的公共问题。 例如,总统和市长直接选举 - 而不是直接民主的体现。
第二强制性准则赋予公民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民主程序,旨在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作为一项规则,是指人的具体数量(人是由法律规定的组数)可以开始实现民族权利的过程中,无论是立法或行政权力的愿望。 换句话说,公民投票(选票),非公民,以及权威机构发起的,而不是指直接民主。 该标准的基础是由投票和公民投票之间的差来确定。
直接民主包括三个类型的程序:公投,计数器(二选一)提案和主动性。 每种类型都有其自己的实现方法。 对于所有的方法有直接民主的不同机构。
公投称为 民事权利 拒绝或接受强大的机构的决定。 这一权利的民众投票方式行使。 当投票当局决定发起的,他们没有关于全民公决和公民投票发言。
主动权称为公民的具体数量,提供所有选民引入新的法律或修改现有的。 该决定是基于广受欢迎的投票结果作出。
公民组织的倡议下,可能会寻求在其提案公投(条件是这一举措被正式通过)。 公民也不得不撤回其报价的权利。 这种情况应该受到法律的允许。
反提议通过全民公决或主动管理程序公民制定。 之后,在备选提案的决定(同原始)根据投票结果作出。
采用直接民主程序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某些因素。 由现有的传统的影响很大,以解决社会不同的情况,即,它的(公共) 政治文化 与冲突本身的数量。 同样重要的是在社会和政治内景观结构的复杂程度。
符合基本条件的客观性和完整性依赖于直接民主的效率。 同时,在另一方面,也依赖于民法的仪器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性的具体形式。 我们知道,不可能存在民主所使用的暴力手段在哪里。 此外,未完成的,并使用可以适当地不仅无效,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程序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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