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和法律
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主题是:在民事诉讼法典规定。 这些主要包括法院导致的过程中,引导当事人的情况下,充当的担保人 的诉讼权利, 对争议作出裁决,规则。 本科目还包括涉案人士。 这只手, 公诉人,第三方有关公民在其他国家特别程序的案件,以及作用在过程中给予意见的人,和。
在民间工艺各方 - 这些是主要的参与者,在右边(合法权益)争端之间的法院必须考虑的问题。 这些参与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是原告 - 谁已经向法院申请的权利保护,在其被的情况下进行的利益人,与被告 - 侵犯人权者都保持一定的作用(损害,未能支付债务等责任)..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各方民事诉讼有权利和责任,它可以被任意分为两组。 第一类包括一般的,就是那些在这个过程中可与其他参与者:参与研究,提出证据,以充分利用的情况下认识并从中提取物,参加法庭,原因通知未能出现,提交异议和申诉,接收的某个副本和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书面说明和口头,遵守既定程序, 上诉法院的决定 ,等等。
除了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也有那些只给当事人。 例如,有可能达成和解协议。 此外,原告具有改变的权利 的权利要求的主题 或拒绝它,缩小或放大的权利要求。 被告可与权利要求一致,在一定程度上或者完全地,或声明一个计数器。
当事人 民事诉讼 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该程序可以在几个原告(被告)共同参与。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事项必须是共同所有,而职责和所有被告和原告的权利 - 有一个基地。 任何在他们自己的行为过程中的原告和被告。
在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要求有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能力。 应当理解为能够在该过程中的参与者的能力,即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她,根据艺术。 36 SCE,是公民享有和组织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权利。 此外,一个人必须有能力。
这个术语指的开展自己的行动程序的职责和行使权利的能力。 她拥有成年公民和组织。 但也有例外的规则,当14岁的未成年人辩护的过程中自己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涉及的法律代表的参与。
在程序令公民可以通过法院被视为无能。 这可能是由于一些精神疾病,酗酒等案件。 然后,在他们的兴趣都是其中的代表。 行动能力,终止与公民死亡的案件有关。
艺术。 民事诉讼法典41提供的概念 - “更换不当被告。” 这是在保护在错误的情况下,索赔人的权利和节省成本的立法出台。 它可以在任何阶段直到收养的进行 司法判决。 更换仅与原告的同意下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意见,因为它是一个对方侧不考虑。 法院作出的更换,之后程序再次开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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