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和法律
大多数制度是大多数的胜利
现代 宪法 规定,人民可以选择如何行使其在该州任命政府机构的权利。 这一行动被称为 选举进程, 以系统的一种类型表示:多数,成比例或混合。
今天的大多数制度是发达国家存在的权力机构代表选举的最佳选择。 在其基础上, 代表机构 在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许多国家组建。 这种类型的吸引力和有效性是什么?
大多数选举制度是本质和类型 。
多数票 - 这个规则是这个选举制度运作的主要原则。 事实上,多数选举制度规定,对于某一候选人,应该给予宪法或选举法所设想的票数,候选人将被大多数选民接受。
提到的票数并不是偶然的。 根据他的不同,这种类型的选举有三种:
- 根据他的说法,根据他的说法,候选人当选,当且仅当一半有选择权的人加上一个人才会投赞成票;
- 相对多数 - 根据该计划的选举意味着比其他候选人简单多数的选票;
- 合格的多数 - 该国的立法明确地确定了门槛,其成就足以赢得选举。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没有任何理由选择任何方案。 通常,类型在不同的选举阶段或各级进行互动。 大多数制度允许采取这种行动,特别是涉及上级当局。 第一类和第二类“合金”的生动例子是法国总统的选举。 第一轮被认为是唯一必要的,只有候选人获得绝对票数。 如果不发生这种情况,那么根据相对多数制度,第二轮是在第一和第二名候选人之间举行的。
多数制度是一种在其有效性上含糊不清的行动。 其中一个优点是在国家建立稳定的二,三 党制。 但最大的缺点是忽视了那些投票选举外部人士的部分人士的意见。
多数和比例选举制度是分歧点 。
以上讨论的是 多数选举制度 。 关于 比例选举制度, 应该指出的是,与第一种情况相反,它是基于不是具体候选人而是一方的选择。 大多数法律专家和政治分析家都倾向于认为,比例选举制度是国家选举地图最充分的披露。 与大多数制度的重大矛盾是严格点票和确定其在政府机构中的代表比例。
大多数系统没有所谓的。 “选举门槛”。 与之不同的是,大多数情况下的比例仍然决定着它 但这样做是为了阻止通过当选的政党机构和独立候选人,他们在政治生活中的重量太低。
尽管其进程有差异,但多数和比例选举制通常同时发挥作用,形成一种亚型 - 混合选举制度。 这些共同体在其境内富有某些人民的紧密居住地的国家中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
结果,大多数制度似乎是一种选举方式,一名候选人需要获得大多数选民的支持。 这样一个制度完全适合选举独家代表的公共机构(例如法国总统或美国参议员),但对于集体机构(议会或地方议会)的选举却有一些重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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