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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第161条的第1部分判决:评论。 艺术。 刑法161:抢劫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对象的属性。 反对犯罪已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问题之一。 这种行为被称为盗窃。 其中一人是抢劫的一种形式。 惩罚这种犯罪提供的物品。 161个小时。刑法1。

什么是敲竹杠?

市场关系的发展,在很多人的物质生活水平一显著减少造成负面影响 的犯罪形势 在全国首先导致增加在别人的财产侵犯罪行。 在九十年代中期观察到这种趋势。 但是,即使在今天,当检测此类犯罪的百分比,如在上个世纪结束时的情况相比,已经大幅增长,问题依然迫切。

抢劫 - 的侵犯财产的行为之一的,属于相当危险的。 这样的罪行是盗窃的一种形式。

一般特性

在继续犯罪的说明,规定的艺术。 161小时。刑法典1,既要注意什么构成盗窃的问题。 在刑事实践中,这种行为理解非法拆除货他人财物,这是完全属于增益的目的。 盗窃具有以下特点:

  • 财产和非法扣押未补偿;
  • 他有利于被告的上诉;
  • 引起对所有者材料损坏;
  • 盗窃和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主观要件:

  • 直接故意;
  • 自我服务的目标;
  • 打算以后使用偷来的。

从其余的事盗窃其特征在于,涉嫌违反财产所有权的权利的机制。

犯罪是一项成就,如果受影响的财产没收和罪犯在未来有机会利用它们自行决定。 但是,回到文章。 刑法161。

第161条(“两抢”)是一家专门从事犯罪的定义,符合盗窃罪的种种迹象。 来自其他物种的行为,它是在追回财产的第一种方法不同。 表征抢劫特定功能指示的危险级别。 关于有关罪犯将面临长达四年徒刑犯罪,他在艺术提及。 161个小时。刑法1。

评论

刑法规定,该行为是一个开放的盗窃。 这是一个没有暴力的完成。 如果暴力方法仍然适用,他们不是危险的受害者的生活。

一个特征作用在小时。1汤匙。 刑法(“抢劫”)161,如已经所述,是一个开放的形式。 它发生在受害人或其他证人的存在。 同时,要认识到,只有这些行动的盗窃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开放的形式,其中罪犯认识到这一事实,那就是,意识到他们犯下的行为在别人的情况下产生的。

什么结论应该从以上可以得出? 抢劫是针对突发性收购他人财产,发生通常在公共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当罪犯突然抓住一个路人袋,手机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故意伤害应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很意外,由于不法行为的特异性。

合格

经常出现没有注意到盗窃的事实。 有时候,看行动,认为他们是合法的。 在此,预计有罪。 在这种情况下,盗窃不被识别为开放的,因此不是抢劫。 如果罪犯接手他人财产,但这些行为认为,犯罪的证人没有,那么,不管他们是否被认为有这样的犯罪盗窃。

正如你所看到的,谁犯了偷窃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艺术下进行充电。 161个小时。刑法1。

重量

第161条包括三个部分。 普通的抢劫,这并未对受害者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中等重力罪。 他是注册在上述文章的第一部分。 对于这种犯罪行为人威胁要罚款。 在最坏的情况下,法院将任命对他来说,艺术的基础上。 刑法161第1部分,在入狱四年形式的处罚。

第161条的第二部分是专门鼓励不只是一个开放的盗窃行为,但也可以通过以下操作陪同:

  • 擅闯 进住宅;
  • 使用暴力的;
  • 财产盗窃大规模。

这种行为被列为严重。 如果被证明有罪,在艺术提及。 161小时。刑法典1,刑期不超过四年。 对于抢劫的通过渗透进入别人的房间或使用暴力metododov惩罚肇事者将更加严峻。 被告可能被关押在监狱七年,而支付少量罚款。

在第161条的第三部分描述了一群人,并大规模开放盗窃作案。 它落入这是所谓的特别严重的行为的范畴。 处罚也比艺术下的罪行更为严重。 161个小时。刑法1。 法院判决 可能如下:长达五年的监禁形式的惩罚或高达一万个卢布的罚款。

财产临时占用

在实践中,也有开放的盗窃,其中,但是,不能被定性为抢劫的刑事案件。 如果一个人被扣押外国财产,但这样做没有进一步的使用意图,在法庭上,检察官不能指161日的文章。

一个例子是下面的情况。 例如,市民在晚上与他的妻子回家,在妊娠晚期。 该女子突然开始打,并以去医院,公民试图把车停下来。 但他不能很长一段时间做到这一点。 路过的车都没有,不要停止。 如果可以做到这一点,说司机,例如,他走另一条路,并拒绝帮助夫妇。 那么公民强行拉他下了车,并与他的妻子到医院去。 这名男子做出了有条件开放偷窃,但他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一种行为,因为在这篇文章中提到。

犯罪细节

执行操作,则处罚其提供的物品。 161,罪犯希望惊讶的是,他们的行动感到惊讶和,因此,对受害者的混乱。 因此,这种犯罪往往带有暴力的可能的威胁。 抢劫的特点是,以删除或保留他人财产行为人能够采取针对个人更激烈的措施犯下这些行为被阻止谁。

造成暴力

呼应刑事文章,我们正在考虑包含有资格罪抢劫的条件。 其中之一 - 暴力的实行,不承担危害受害人的身体健康。 如何确定的物理效应是否违法者对人,一个显著的威胁? 真正危害健康由下列迹象证实:

  • 终身残疾;
  • 身体的疼痛;
  • 自由的限制。

如果损伤的特点是小伤,就是在攻击犯下刑事暴力,被定义为“暴力不会有生命危险。”

证据

抢劫 - 有资格为不同严重程度的行为构成犯罪。 决定通过下列属性的水平:

  • 大小绑架;
  • 屡犯;
  • 事先约定;
  • 进入住宅;
  • 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通过事先约定犯罪是发生之前这是计划中的一个。 参与开放盗窃一组人的拿它的更严重的罪行类别违法行为。 因此,增加刑期为每一个参与者几年的。

重复 - ,指出犯罪的或者这样一个群体的行为人之前已经采取这种行动的迹象。 但是,如果被告之前没有带来刑事责任,在他的行动的审判被看作是一系列罪行。

家里的一个秘密入侵渗透偷窃财物。 如果被告已在受害人家中被盗,但他有他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不能举行的第161条。 在法庭上,他的案件将在约盗窃犯罪文章的基础上予以考虑。

最后,什么是显著的伤害? 这句话是一个非常相对的概念。 在每一种情况下,确定损坏的程度取决于法院的决定。 不过,按照惯例,它是基于对受害人收入的平均水平。

其中是相关的罪行的资格,从众多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角度立法,需要的概念,如无有害和危险的暴力,显著和轻微损害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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