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和法律
纪律制裁类型
对于在工作场所犯罪,征收纪律处分,其类型与 行政犯罪行为 有所不同 。 只能由有罪人员签署合同的雇主强制执行。
“ 劳动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的纪律处分类型是谴责,解雇和言论。 其申请理由列在 “劳动法”第81条 第一部分的几段中:
1)第5条 - 如果雇员长期没有完全履行职责,
2)项目6 - 员工是否严重违反劳动关系一次;
3)第7条 - 如果这种行为导致失去信心;
4)项目8 - 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犯下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
5)第9条 - 如果组织负责人,其副总会计师或总会计师作出导致对组织财产的损害的决定以及滥用财产的情况;
6)第10条 - 如果组织的主管或者他的代表一次违反了他们的职责,而且非常粗暴。
“劳动法”第192条所设想的纪律处分类型并不止于此。 对于某些类别的雇员,有关纪律或联邦法律的章程可能会制定其他处罚。 但是,它们仅适用于受其影响的员工。 同时,当RF类别没有设想的纪律处分类型或组织在纪律方面的内部立场时,违反了法律。
雇主选择这种或那种惩罚的权利依然存在。 他必须考虑下属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以及他所犯下的情况。 另外,考虑到所有的条件和理由,头脑可能仅限于言论或谈话。
如果一名雇员在向管理层提交了一个主动退出 雇佣关系 的愿望陈述之前 , 雇主可以在警告期结束前向他申请处罚。 过期后,他不能惩罚前雇员。
采取任何形式的纪律处分,头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如果违规,雇员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在审理案件后,认定使用惩罚是违法的。
所以,在申请止赎之前,雇主必须从下属领取书面的解释。 如果雇员在两天之内没有提供,就会起草一项特别法令,作为 审判 程序中将被告绳之以法的程序负责人遵守的证据 。
自发现员工不当行为之日起,可以在一个月内或自其委托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他进行纪律处罚。 在这段时间之后,他不再受到惩罚。 在此期间不包括休假时间(补偿休假除外)或病假。 谁首先了解不当行为并不重要:雇主本人或员工的某人。 如果员工的内疚与 财务活动有关, 经理有权向委托人提出两年的申请。
对于一项违纪行为,只允许一项纪律惩罚。 但是,如果雇主采取的措施没有导致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另行处罚。
同样的纪律制裁适用于组织本身的领导。 但是,他们的权力的具体性质规定了将这些人绳之以法的特别程序,另外还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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